關于支持企業高質量發展十條用地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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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實行靈活的土地供應方式。企業申請產業項目用地,各縣市、區)可根據產業生命周期靈活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彈性年期方式供應土地。土地使用權人已依法取得的國有劃撥或租賃用地申請補辦出讓手續,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出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二、采取優惠地價政策。對省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按比例計算后低于該項目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的,按不低于實際各項成本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出讓底價。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三、激勵企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企業在現有工業用地上新建、擴建生產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間,增加容積率的,不再補繳土地價款。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四、支持企業轉型發展。利用存量房產、土地資源發展國家支持產業、行業的,可享受在5年內不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的過渡期支持政策。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五、免收小微企業不動產登記費。實行小微企業免收不動產登記費承諾制,建立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免收登記費臺帳,并在《詢問筆錄》中增加詢問“是否是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一項,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作出書面承諾后,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網站核驗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身份,核驗合格后免收不動產登記費。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六、支持土地用途兼容復合利用。新產業工業項目用地的生產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占項目總建筑面積比例不超過15%的,仍按工業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發與中試、科技服務設施與項目及生活性服務設施,兼容設施建筑面積比例不得超過項目總建筑面積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產不得分割轉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七、簡化項目用地審批。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規則、不占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以下使用農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項目,可按原地類認定和管理,不再辦理轉用征收手續其中:旅游項目中屬于自然景觀用地及農牧漁業種植、養殖用地的;經市、縣市、區)相關部門認定為僅在年度內特定旅游季節使用土地的鄉村旅游停車設施,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破壞生態與景觀環境、不影響地質安全、不影響農業種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設永久設施的;對自駕車旅居車營地的特定功能區,使用未利用地不改變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對利用現有山川水面建設冰雪場地設施,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八、優化工程建設項目規劃用地審批。結合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推行帶方案出讓土地的工程建設項目簡易審批模式,土地出讓后即時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同時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手續。優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劃撥供地合并辦理流程,對于以劃撥方式供地的項目,建設單位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完成審查,經有建設用地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建設單位同步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九、開展預告登記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出讓合同約定的前提下,依法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原出讓合同對轉讓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探索實行預告登記轉讓制度,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對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的,按照“先投入后轉讓”的原則,交易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后辦理預告登記,待達到法定轉讓要求時,再依法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不動產預告登記證明可作為辦理建設項目開發建設等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十、高效便捷開展不動產登記。不動產交易與稅務部門接入省級統建的“一窗受理”系統,合署辦公實現資料一次收取、數據一次錄入以及信息線上推送共享。待企業完成土地交付地籍調查、繳清相關稅費,符合不動產登記條件的,全面推行交地即交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稅務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政策解讀:《關于支持企業高質量發展十條用地政策措施》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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